2024年10月9日,國家能源局發布了《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旨在進一步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助力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以下是對該政策的詳細解讀。
一、政策背景與目的
隨著全球能源轉型的加速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作為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顯。《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旨在通過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定義、分類、上網模式以及各相關方的職責分工,為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開發建設提供一套完整、系統的管理框架,以促進其高質量發展。

二、四種項目類型管理的劃分
對分布式光伏項目做了更細致的分類,共分四類,且不同類型項目,并網模式不同,具體如下圖所示:

《征求意見稿》將分布式光伏發電分為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四種類型。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投資建設、公共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投資建設、公共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指利用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市政、文化、體育設施等公共機構以及工商業廠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公共連接點電壓等級為10千伏(20千伏)及以下、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接入電力用戶內部電網或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公共連接點電壓等級為35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20兆瓦或公共連接點電壓等級為110千伏(66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這一分類明確了不同類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特點和要求,為后續的規劃和管理提供了依據。
三、項目實現“四可”功能
新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和調控能力。電網企業應加強有源配電網(主動配電網)的規劃、設計、運行方法研究,明確“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技術要求。
存量具備條件的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根據產權分界點,加大投資建設改造力度,提升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
四、上網模式與投資主體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分布式光伏發電的三種上網模式: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和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其中,自然人戶用和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可選擇任意一種模式,而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則分別有其特定的選擇范圍。此外,政策還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以及自然人作為投資主體,依法依規開發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一步拓寬了投資渠道,激發了市場活力。

五、備案變更管理
項目建設地點發生變化的,投資主體應重新備案;項目法人、項目建設規模及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或者撤銷備案。除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外,項目投資主體可根據電力用戶負荷、自身經營狀況等情況,按規定變更上網模式一次。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可根據不同類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正常建設周期,視需要組織核查,及時廢止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

六、總結
《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標志著我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開發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通過明確定義、分類、上網模式以及各相關方的職責分工,為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發展提供了更加清晰、系統的管理框架。未來,隨著政策的不斷完善和市場的逐步成熟,分布式光伏發電將在我國能源轉型和新型電力系統構建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同時,我們也期待更多的社會資本能夠參與到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建設中來,共同推動其高質量發展。
附: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