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3日,國家能源局印發最新版《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新規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針對分布式光伏行業從業者普遍關注的新舊政策銜接問題,4月2日國家能源局通過官網集中回應了網友咨詢,重點就新老項目備案時間節點、"430"大限前未并網項目的備案效力等熱點問題作出回應。這里先帶大家回顧一下什么是“430”“531”?
430:2025年4月30日之前并網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規模≤20MW),可繼續享受“全額上網”政策,即項目發電量可全部出售給電網,電價按原有補貼機制執行。需搶抓“430”節點的項目范圍,包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以及消納能力較弱的小型地面電站項目(如漁光互補、牧光互補、農業大棚光伏、養殖場光伏、連廊光伏等)。
531:2025年5月31日后并網的新能源項目(包括集中式和分布式),需全面納入電力市場交易,電價由市場競價形成,不再享受國家保障性收購電價。需搶抓“531”節點的項目范圍,強制參與項目:完全自發自用(無余電上網); 離網獨立運行; 綠電直供(點對點定向交易)。特殊項目:非自然人投資的戶用光伏項目必須參與“531”搶裝,否則將面臨電價市場化風險。
當然,看到這里的大家可能還有一些疑惑,比如項目未能于5月1日前并網投產,是否需按自發自用重新辦理備案證及接入方案?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投資主體(備案主體)與用電主體是否必須是同一主體?下面是網友的留言和國家能源局給予的答復,希望能幫各位解答疑惑。
詳情見下!
郵件內容(一):國家能源局2023年第2號公示廢止了《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光伏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規范的通知》國能安全(2015)127號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的通知電監安全(2011)23號兩個文件,那么現在發電企業用哪個標準來做標準化呢?新版《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指南》DL 2655-2023中又沒有查評表。請問要如何開展?
安全司答復:國家能源局正抓緊研究修訂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及達標評級相關文件,目前已經完成起草工作,正在走發布流程,近期將以行業標準形式正式發布。正式發布前,電力企業可以參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2016)和企業內部制度規定并結合實際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相關工作。《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指南》部分引用文件已過期,僅作為參考。

郵件內容(二):如有一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在本新規出臺前已按照“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取得備案證及接入方案,但因建設周期原因,未能于5月1日前并網投產,本項目是否需按自發自用重新辦理備案證及接入方案。
新能源司答復: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發布之日前已按照“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取得備案證和接入方案,未能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因項目分類和上網模式與《管理辦法》中有關要求不一致,需重新辦理備案證件和接入方案。

郵件內容(三):辦法第四、五和十四條規定的“同一用地紅線”應如何理解。是以產權人的土地使用權,還是按宗地圖紅線區分。
新能源司答復:《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第四、五和十四條中的“同一用地紅線”,除將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動產權證作為依據外,還需明確相關地塊的用電單位在電力公司是否為同一戶號。對于同一用電戶號的不同地塊,需按1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

郵件內容(四):您好,能源局發布最新《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中第七章第四十三條:對于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備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仍按原有政策執行。請問這里“本辦法布之日”是指2025年1月17日還是2025年1月23日?新能源司答復:本辦法發布之日指2025年1月23日。
郵件內容(五):2025年1月17日印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第一章第四條括弧中(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且用戶與發電項目投資方為同一法人主體)僅僅是針對“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的備注,還是針對“接入用戶側電網或者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的備注,如果是,能不能理解為大型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投資主體(備案主體)與用電主體必須是同一主體?
新能源司答復:《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第四條提到: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接入用戶側電網或者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且用戶與發電項目投資方為同一法人主體)。其中,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且用戶與發電項目投資方為同一法人主體特指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的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對于普通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投資主體(備案主體)與用電主體可以不是同一主體。